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98號
CHDV,104,司促,5798,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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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
債 權 人 王煥光
上列債權人王煥光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蕭輝傑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王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蕭輝傑之最新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
  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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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