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09號
CHDV,104,司促,5709,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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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楊秉誼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鄭敏節已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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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