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代 理 人 鍾鋕椿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楊秉誼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楊鄭敏節已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文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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