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代 理 人 劉春成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大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內之請求方式未詳盡(如附件所示),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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