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05號
CHDV,104,司促,570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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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劉春成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大銘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之請求方式未詳盡(如附件所示),請具狀更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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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