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
債 權 人 柯瑞賢
上列債權人柯瑞賢因與債務人張國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
瑞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二、車號0000000所有權人係張婷茹,依債權人提出之讓渡書、
買賣契約書亦以張婷茹為合約當事人,債務人張國楨僅為代
理人,是請求債務人給付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依據為何,
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