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19號
CHDV,104,司促,5419,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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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嘉進
黃國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無證物三(利息費用金額附表影本乙份),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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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