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嘉進即黃國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內無證物三(利息費用金額附表影本乙份),請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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