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黃議鋐即一二三專車營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汶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