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52號
CHDV,104,司促,5352,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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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2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呂汯龍即呂耀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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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