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杏娟
上列債權人展億木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馬鵬飛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展億木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本件請求以
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馬鵬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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