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37號
CHDV,104,司促,5237,201505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杏娟
上列債權人展億木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馬鵬飛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展億木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本件請求以
  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馬鵬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