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高稜綺
債 務 人 高蘭英
債 務 人 高雪婷即高進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毓慧即高進春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蘭英
債 務 人 高佳煜即高進春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蘭英
一、債務人高雪婷、高毓慧、高佳煜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進春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稜綺、高蘭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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