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72號
CHDV,104,司促,4972,2015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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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債 權 人 王煥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王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公業王水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登記資 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 已於民國104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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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