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債 權 人 王煥光上列債權人王煥光因與債務人公業王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公業王水之最新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 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