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70號
CHDV,104,司促,4970,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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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許淑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臺幣壹拾萬零
  壹元至貳拾萬元者,每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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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