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74號
CHDV,104,司促,4774,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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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許卉芸即許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爲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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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