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54號
CHDV,104,司促,4754,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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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 權 人 周淑智
債 務 人 洪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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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