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34號
CHDV,104,司促,4734,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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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張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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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