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森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檢附公告報紙影本所標示之處非本件債務人張森洲,請補 正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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