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34號
CHDV,104,司促,4734,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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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森洲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檢附公告報紙影本所標示之處非本件債務人張森洲,請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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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