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4號
CHDV,103,重訴,94,20150507,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金振萬
法定代理人 黃敏榮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尤寬
被   告 尤炳諒
被   告 尤宏吉(即尤煌土)
被   告 尤詳傑(即尤錫騫)
被   告 尤淑李
被   告 邱來傳
訴訟代理人 許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