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0號
CHDV,103,訴,190,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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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黃勝忠
訴訟代理人 邱指芳
被   告 張坤燦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蔡金詩
訴訟代理人 陳嬿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訴訟代理人 蔡碧蕙
被   告 林當黨
被   告 林宗喜
訴訟代理人 林忠憲
被   告 林宗盛
被   告 王榮蒼
被   告 王榮通
訴訟代理人 王瑞益
被   告 林忠生
被   告 林振雄
被告兼上二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中正
被   告 廖秀芬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   告 林陳早
訴訟代理人 林漢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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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