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31號
CHDV,103,勞訴,31,201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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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南瀛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3,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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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