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
邱壽靜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陳介誠
被 告 黃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所載附表漏未附上,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表:
┌───────┬──┬────┬────┬───────┐
│土地坐落 │地目│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彰化縣二林鎮 │建 │1091.05 │9分之1 │吳上譽之遺產 │
│儒雅段734地號 │ │平方公尺│ │管理人吳江淑女│
│ │ │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