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等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7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9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
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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