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64號
CHDV,102,簡上,164,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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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黃劉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視同上訴人 陳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俊明
視同上訴人 劉炎輝
視同上訴人 施良津
視同上訴人 施棋楠
視同上訴人 施棋全
視同上訴人 陳適當
視同上訴人 黃惠玲
視同上訴人 胡榮勝
視同上訴人 陳薇如
被上訴人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州
訴訟代理人 賴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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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