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86年度,434號
TPHV,86,重上,434,2001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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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壬○○
          子○○
          癸○○
          甲○○
          己○○
          丁○○
          辛○○○
          戊○○
          乙○○
          丙○○
          庚○○
   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侯秉政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設同右鎮○○里○○路一五二號
   法定代理人  廖紹欽  
   訴訟代理人  魏木祥  
          陳富來  
          邱順寶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
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第一審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自應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
       法 官 鄭 傑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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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