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壬○○
子○○
癸○○
甲○○
己○○
丁○○
辛○○○
戊○○
乙○○
丙○○
庚○○
右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侯秉政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設同右鎮○○里○○路一五二號
法定代理人 廖紹欽
訴訟代理人 魏木祥
陳富來
邱順寶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
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第一審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自應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
法 官 鄭 傑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