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星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調偵字第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星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洪星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 103年4月14日晚間11時許,在位於彰化縣二林鎮○○街00號 之居處,以電腦連結網路上網,並使用IP位置218.32.158.1 48登入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 )經營之「新仙境傳說」網路遊戲中,以暱稱「sixCABON」 之角色,向不詳玩家所使用、暱稱「sixGABON」之角色佯稱 欲以新臺幣(下同)6千元之代價出售遊戲寶物「行刑者皮 膚披肩」搭「闇●十字刺客艾勒梅斯卡片」,致使用「sixG ABON」角色之玩家信以為真,因此提供其專屬編號予洪星宇 開專屬賣場,洪星宇隨即向玩家楊雨晴所使用、暱稱「妍安 」之角色佯稱欲以6千元之代價購買遊戲寶物「精鍊+12行 刑者皮膚披肩」搭「闇●十字刺客艾勒梅斯卡片」,並提供 使用「sixGABON」角色之玩家提供之專屬編號予楊雨晴開專 屬賣場後,告知使用「sixGABON」角色之玩家至楊雨晴所開 之專屬賣場下標,並因此轉至「8591寶物交易網」進行交易 ,致楊雨晴陷於錯誤,誤認下標購買者為洪星宇,故隨即將 「精鍊+12行刑者皮膚披肩」搭「闇●十字刺客艾勒梅斯卡 片」移轉與洪星宇,洪星宇並於取得上開遊戲寶物後立即離 線。嗣楊雨晴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洪星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楊雨晴於警詢及偵訊中具結後之證述。 (三)遊戲新幹線公司提供之仙境傳說交易電磁紀錄、登出入電 磁紀錄、「sixCABON」對應帳號註冊資料、「sixCABON 」與「妍安」之網路對話紀錄、「8591寶物交易網」留言 板列印資料、三大有線電視股份公司函附之IP查詢資料。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 令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之規
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 之(第3項)。」修正後該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規定,可知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之法定本刑 ,就罰金刑之部分由修正前「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自以 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處斷。
四、再按透過網路遊戲而累積之虛擬財物,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 儲存於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所設電腦伺服器中,藉由玩家向 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遊戲帳號所有人經 電腦程式之判讀而得以支配該虛擬財物之電磁紀錄,雖此等 虛擬物品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感觸而難認與刑法「物」 之觀念相當,惟因玩家欲在遊戲中獲得此等虛擬財物,須先 耗費金錢向線上遊戲公司購買相當之遊戲點數,並打玩累積 一定時數始有可能獲得,玩家若欲圖速利可藉由線上交易取 得此等虛擬財物,而免除自己支付購買遊戲公司點數耗費時 日打玩之對價,故此等虛擬財物在現實社會中得為交易客體 而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應認屬財產上之利益(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 告洪星宇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一時失慮,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己之私利 而犯本件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所為實不足取,又未積 極參與調解不願賠償被害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詐得之利益 等一切情狀,乃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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