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313號
CHDM,104,簡,313,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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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福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52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倒數第2行刪除「身體上及」。二、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增訂及修正條文已於民國 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 並於104年2月6日施行,惟該部分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均與被 告所犯之罪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不生任何影響,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家庭暴力而違反保護令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4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竟於短時 間內,再次恣意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 漠視本院所核發之保護令,顯不知悔改,本不宜輕縱,然被 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獲得其諒解,並衡酌本 案所生之實際損害、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因被告於短時間內再次犯違反保護令案 件,顯不知悔悟,是被告雖已獲得告訴人原諒,然本案仍不 適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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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