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55號
CHDM,104,審易,255,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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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賜雄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189、1571、1826、1856、1898、1899、1900、2105、2106、271
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賜雄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事實
一、劉賜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竊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 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梁淑燕李榮娟魏明仁黃正杰張濱鈿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賜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梁淑燕魏明仁黃正杰張濱鈿李榮娟、證人即被害人林吉音劉德華黃昭勤李永福趙玫玲、張興嘉、林清梓、證人鐘政焜等人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均相符,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現場暨扣案物 品照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電視商品保證書等件附卷可稽 ,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 行,均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查被告犯附 表編號一、六之犯行時所使用之活動扳手,均係金屬材質、 質地堅硬之物,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造成傷害之金屬器械,應具有客觀上之危險性,均屬於兇 器無訛,則被告就附表編號一、六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二至五、 七至十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 竊盜罪。
四、被告所為1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 處。又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復因竊盜、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74號判處有 期徒刑8月、7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98號裁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3年7月10日縮短刑期假 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原定假釋期滿之日則為103年10月10日 ,此固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惟被告於 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103年8月31日,再犯本件附表一所示 之竊盜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起訴書在 卷可憑。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 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被告既 已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本件附表一所示竊盜罪,則依刑法 第78條之規定,被告前開原定期滿之假釋,即有遭到撤銷之 高度可能,若被告前開期滿之假釋遭撤銷,即無該案件已執 行完畢可言,是暫不宜將被告本案犯行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亦類此旨),爾後 ,本案如因前案確實未經撤銷假釋,而有累犯規定之適用, 則斯時再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48條聲請 更定其刑,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即著 手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更係以攜帶兇器或侵入住宅之方式為之,危害社會治安 ,行為甚不足取,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及告訴人等和解, 賠償其等損失,然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衡酌其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懲儆。另被告持供上開附表一、六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活動 扳手,既未經扣案,且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現仍存在未 滅失,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黑色安全帽 2頂、外套1件雖為被告所有,但均非專供本案犯罪所用,均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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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犯 罪 地 點 │竊取物品 │被害人 │行竊方式 │主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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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國103年8│彰化縣員林鎮南東│車牌號碼 │林吉音 │以活動扳手將車│劉賜雄犯攜帶兇│
│ │月31日下午│里山腳路0段0巷 │0008機車車牌│ │牌號碼008號重 │器竊盜罪,處有│
│ │1時許 │0弄0號前。 │1面。 │ │機車牌竊取,得│期徒刑柒月。 │
│ │ │ │ │ │手後懸掛其所有│ │
│ │ │ │ │ │機車以利犯案規│ │
│ │ │ │ │ │避查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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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3年11月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黑皮夾1只(內│劉德華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16日凌晨3 │村三越街0號 │ 有劉德華身│ │碼008號重機車 │宅竊盜罪,處有│
│ │時許 │ │分證及汽、機│ │,夜間從住宅氣│期徒刑捌月。 │
│ │ │ │車駕照、健保│ │窗侵入,徒手竊│ │
│ │ │ │卡、榮民證、│ │取得手。 │ │
│ │ │ │中華郵政提款│ │ │ │
│ │ │ │卡、華南銀行│ │ │ │
│ │ │ │提款卡及第一│ │ │ │
│ │ │ │銀行提款卡各│ │ │ │
│ │ │ │1張)、現金新│ │ │ │
│ │ │ │臺幣(下同)│ │ │ │
│ │ │ │4000元、威寶│ │ │ │
│ │ │ │電信手機1支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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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3年11月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現金13萬元。│李榮娟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25日凌晨4 │村秀中街0巷0弄0 │ │ │碼008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時許 │號 │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拾壹月。│
│ │ │ │ │ │住宅窗戶侵入後│ │
│ │ │ │ │ │,竊取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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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3年12月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家用及摩托車│魏明仁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26日凌晨2 │村福功路0巷0號 │鑰匙各1串、 │ │碼008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時33分許 │ │電視遙控器2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捌月。 │
│ │ │ │個及土黃色手│ │住宅窗戶侵入竊│ │
│ │ │ │提包1個(內有│ │取得手。 │ │
│ │ │ │理髮用具)及 │ │ │ │
│ │ │ │現金3000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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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3年12月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SONY單眼相機│黃正杰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26日凌晨3 │村福功路0巷0號 │1台、PORTER │ │碼008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時許 │ │相機包1個、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拾月。 │
│ │ │ │手機套1個、 │ │住宅窗戶侵入竊│ │
│ │ │ │PRADA皮夾1個│ │取得手。 │ │
│ │ │ │、LV名片夾1 │ │ │ │
│ │ │ │個、黑色手提│ │ │ │
│ │ │ │水餃包1包、 │ │ │ │
│ │ │ │CARTER戒指1 │ │ │ │




│ │ │ │個、現金約1 │ │ │ │
│ │ │ │萬5仟元、證 │ │ │ │
│ │ │ │件、信用卡、│ │ │ │
│ │ │ │提款卡、存摺│ │ │ │
│ │ │ │及印章各1個(│ │ │ │
│ │ │ │共約10萬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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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3年12月 │彰化縣秀水鄉彰水│車牌號碼 │黃昭勤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攜帶兇│
│ │30日凌晨4 │路0段0巷0號 │006號重機車 │ │碼008號重型機 │器竊盜罪,處有│
│ │時20分許 │ │牌1面。 │ │車,以活動扳手│期徒刑柒月。 │
│ │ │ │ │ │將車牌號碼 │ │
│ │ │ │ │ │006號重機車牌 │ │
│ │ │ │ │ │竊取,得手後懸│ │
│ │ │ │ │ │掛其所有機車以│ │
│ │ │ │ │ │利犯案規避查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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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3年12月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富士牌相機1 │梁淑燕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30日凌晨4 │村秀福路0號 │ 台(價值約3│ │碼008號重機車 │宅竊盜罪,處有│
│ │時30分許 │ │萬元)。 │ │,夜間從住宅氣│期徒刑玖月。 │
│ │ │ │ │ │窗侵入,徒手竊│ │
│ │ │ │ │ │取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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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3年12月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鉛筆盒1個、 │李永福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31日凌晨5 │村民華巷0弄0號。│ 環保筷袋1 │ │碼006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時30分許 │ │個、零錢包1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捌月。 │
│ │ │ │個、名片夾1 │ │住宅窗戶侵入竊│ │
│ │ │ │個、手機套1 │ │取得手。 │ │
│ │ │ │個、便當盒1 │ │ │ │
│ │ │ │個、紀念幣1 │ │ │ │
│ │ │ │盒、紀念筆1 │ │ │ │
│ │ │ │支、對筆2支 │ │ │ │
│ │ │ │、手錶1支、 │ │ │ │
│ │ │ │手電筒1支、 │ │ │ │
│ │ │ │手拿包1只、 │ │ │ │
│ │ │ │保溫瓶1個、 │ │ │ │
│ │ │ │手機腰包1個 │ │ │ │
│ │ │ │、紀念幣4個 │ │ │ │
│ │ │ │、鑰匙圈6個 │ │ │ │




│ │ │ │及黑色外套1 │ │ │ │
│ │ │ │件(價值共約 │ │ │ │
│ │ │ │8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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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4年1月2 │彰化縣大村鄉加錫│現金2萬元、 │張濱鈿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日凌晨3時 │村加錫0巷0號之0 │ CANNON相機│ │碼006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許 │ │1台、張濱鈿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玖月。 │
│ │ │ │之配偶汪麗花│ │窗戶侵入竊取得│ │
│ │ │ │身分證、教師│ │手。 │ │
│ │ │ │證1張及汽車 │ │ │ │
│ │ │ │駕照1張、國 │ │ │ │
│ │ │ │際牌電視機1 │ │ │ │
│ │ │ │台(價值約 │ │ │ │
│ │ │ │11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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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4年1月7 │彰化縣秀水鄉通鹿│現金2500元及│趙玫玲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日凌晨4時 │巷0之0號 │ 紅色手提包│ │碼006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許。 │ │1個。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捌月。 │
│ │ │ │ │ │住宅窗戶侵入竊│ │
│ │ │ │ │ │取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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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4年1月13│彰化縣秀水鄉安溪│液晶電視1台(│張興嘉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日凌晨3時4│村安鶴路0巷0之0 │ 價值約2萬 │ │碼006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分許 │號 │元)。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玖月。 │
│ │ │ │ │ │住宅窗戶侵入竊│ │
│ │ │ │ │ │取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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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4年1月19│彰化縣福興鄉萬豐│現金1仟元及 │林清梓 │騎乘懸掛車牌號│劉賜雄犯侵入住│
│ │日凌晨2時 │村萬豐巷0號 │ 蜜棗1箱(價│ │碼006號重型機 │宅竊盜罪,處有│
│ │許 │ │值約400元) │ │車,夜間徒手從│期徒刑捌月。 │
│ │ │ │。 │ │住宅窗戶侵入竊│ │
│ │ │ │ │ │取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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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