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06號
CHDM,104,審易,206,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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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賜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33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改依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
4 年5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
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彥志
  書記官 陳秀香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劉賜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 璃球貳個、吸管貳支、塑膠奶瓶壹個、夾鍊袋貳個,均沒收 。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賜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1月27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村○○ 巷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為警偵辦竊盜案件,於104年1 月28日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揭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玻璃球2 個、吸管2支、塑膠奶瓶1個及夾鍊袋2 個等物。嗣經其同意 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秀香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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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