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8號
PTDV,104,補,218,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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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元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大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寶琨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被告謝寶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並應補具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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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