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2號
PTDV,104,補,202,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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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蔡林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古明等三十六人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琉球鄉○○段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二、請提出被告蔡古明、蔡故福、潘菜歎、朱蔡良仔、蔡茂雄
  許茂煌、蔡明達、蔡樹林蔡奕穎蔡品寬蔡寶德、蔡寶
  財、蔡英利蔡瑞陽蔡文福蔡育麟蔡清鄉、蔡清平、
  林蔡淑貞蔡淑媛蔡建雄蔡進雄陳昭安蔡朝木、蔡
  政達、蔡黃花籃陳秀金蔡昌益蔡俊坤蔡洪玉里、陳
  則迪、江明英蔡世興蔡雪兒蔡嘉傑蔡永清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告蔡清玉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陳報其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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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