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蔡林素珠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古明等三十六人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請提出屏東縣琉球鄉○○段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蔡古明、蔡故福、潘菜歎、朱蔡良仔、蔡茂雄、 許茂煌、蔡明達、蔡樹林、蔡奕穎、蔡品寬、蔡寶德、蔡寶 財、蔡英利、蔡瑞陽、蔡文福、蔡育麟、蔡清鄉、蔡清平、 林蔡淑貞、蔡淑媛、蔡建雄、蔡進雄、陳昭安、蔡朝木、蔡 政達、蔡黃花籃、陳秀金、蔡昌益、蔡俊坤、蔡洪玉里、陳 則迪、江明英、蔡世興、蔡雪兒、蔡嘉傑、蔡永清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三、被告蔡清玉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陳報其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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