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5號
PTDV,104,補,185,201505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葉慶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海等三十一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許清海許清麟許谷川許朝景許朝源、孫
  天寶、孫榮華葉慶添孫福穗許慶宗許國隆葉明富
  、葉明立、葉淑玲、葉淑清葉娟娟許清發孫添福、孫
  添財、孫添壽孫秉杰孫榮敏陳明里黃陳鳳嬌、林正
  郎、蔡素玲葉明讓葉明靈葉明靂葉貞妙孫斌桂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系爭土地之現況照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案件若前曾經調解不成立,請併提出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