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葉慶祿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海等三十一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請提出被告許清海、許清麟、許谷川、許朝景、許朝源、孫 天寶、孫榮華、葉慶添、孫福穗、許慶宗、許國隆、葉明富 、葉明立、葉淑玲、葉淑清、葉娟娟、許清發、孫添福、孫 添財、孫添壽、孫秉杰、孫榮敏、陳明里、黃陳鳳嬌、林正 郎、蔡素玲、葉明讓、葉明靈、葉明靂、葉貞妙、孫斌桂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系爭土地之現況照片。二、本件分割共有物案件若前曾經調解不成立,請併提出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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