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73號
PTDV,104,監宣,73,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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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郭秀雲 
代 理 人 李建功 
相 對 人 郭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叔父,相對人於民國 103 年8 月14日因罹患缺氧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 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安泰醫療社 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然 本院前於104 年1 月7 日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208 號民事裁 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郭育宏為其監護人與 指定郭榮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本院103 年度監 宣字第208 號民事裁定可稽,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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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