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蕭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國良(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街000 ○0 號)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死亡,第一、二、三順序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序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 ,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 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據民 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葉國良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死亡,其配偶 蕭怡文及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葉志偉、葉佳玟、葉佳羚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資料、本院案件查詢清單、103 年度司繼字第1340號辦 案進行簿、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蕭怡文 為被繼承人葉國良之配偶,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如前述 ,其既已拋棄繼承,則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繼承之權,是 否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其他權利可以主張,並未向本院敘 明,亦無釋明資料可供參酌,又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次順序 之繼承人亦未經聲請人敘明,本院前於104 年3 月5 日裁定 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遺產清冊及遺產現況、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何利害關 係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4 年3 月9 日收受裁定,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則揆 之首揭規定,聲請人以上述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