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楊柳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林楊柳葉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經查均無拋棄或限
定繼承,故請提出林楊柳葉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之繼承
人是否為相對人,且提出林楊柳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若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請併陳報未
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