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18號
PTDV,104,司促,5818,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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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劉紘妤即劉昀諼即劉櫻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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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