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昌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昌華於民國93年8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8 月3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3 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4 年5 月20日止累計21,972元未給付,其中19,9
67元為本金;1,021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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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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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昌華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3%│
│ │19,967元│ │5 月2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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