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家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二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
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六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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