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27號
PTDV,104,司促,5627,201505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2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崇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秋玲林建達陳永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發票人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陳永庭僅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請釋明對陳永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係對玉穎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債務人為玉穎實
  業有限公司,陳永庭為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然附表僅
  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影本,故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即不得早於103年11月13日)。
三、請提出林秋玲、林建達陳永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