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26號
PTDV,104,司促,5626,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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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26號
債 權 人 黃煜清
債 權 人 林秉弘
債 權 人 湯凱翔
債 務 人 林吉宏即椰鄉椰殼再生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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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