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79號
PTDV,104,司促,5579,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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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玹鋒即林定松即林賢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
  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
  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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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