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44號
PTDV,104,司促,5544,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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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瓊惠於民國92年1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 月22日起至民國93年1 月
  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
  5 月18日止累計29,294元未給付,其中11,361元為本金;17
  ,93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瓊惠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1361元 │     │5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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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