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瓊惠於民國92年1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 月22日起至民國93年1 月
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
5 月18日止累計29,294元未給付,其中11,361元為本金;17
,93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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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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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周瓊惠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1361元 │ │5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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