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曾順益債 務 人 朱翠玉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明祥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黃陳美香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美雲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美緞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見美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聿伶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彥志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家豪即陳順從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沈鳳滿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二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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