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83號
PTDV,104,司促,5483,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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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朱翠玉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明祥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黃陳美香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美雲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美緞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見美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聿伶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彥志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家豪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鳳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二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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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