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57號
PTDV,104,司促,5457,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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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郭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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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