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嫦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廖秉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或借款契約等)。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票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㈠本票: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
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
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㈡支票: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
提示日、支票之退票日)及利率(若係請求借款,除有特別
約定外,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5 )。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