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遠謀
徐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遠謀前於民國101 年至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徐紅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11,600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遠謀自民國104 年1 月6 日起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030 元及自民國103 年
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4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紅珠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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