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57號
PTDV,104,司促,5357,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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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遠謀
      徐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遠謀前於民國101 年至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徐紅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11,600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遠謀自民國104 年1 月6 日起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030 元及自民國103 年
  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4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紅珠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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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