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46號
PTDV,104,司促,5246,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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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戴世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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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