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戴世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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