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戴秋蘭於民國92年6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民國92年6 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6 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5 月6 日
止累計102,680 元未給付,其中41,890元為本金;60,706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戴秋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5 月6 日止累計785,321 元未給付,
其中245,275 元為消費款;536,446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戴秋蘭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 41,890元 │ │5 月7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戴秋蘭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5,275元 │ │5 月7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