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蘇宜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2 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36,50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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