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80號
PTDV,104,司促,4980,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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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心怡
債 務 人 陳正添
債 務 人 丁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心怡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正
   添、丁秀枝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 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64,83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心怡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3 年9 月1 日(即第14期),依前訂
   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2,126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正添、丁秀
   枝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丁秀枝、陳│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2126元 │心怡、陳正│9 月1 日起 │      │       │
│  │    │添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丁秀枝、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126 元│心怡、陳正│0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添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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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