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再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再寬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6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86,998 元,自民國104 年3 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 元
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6,998 元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