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85號
PTDV,104,司促,4885,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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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再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再寬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6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86,998 元,自民國104 年3 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 元
  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6,998 元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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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