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54號
PTDV,104,司促,4754,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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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李婉瑜即李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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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